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桃簡字第777號
- 原告
-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佩真
- 訴訟代理人
- 陳詩宜
- 被告
- 高明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游素春即黃明源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7月20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被告「游素春」之記載,均應更正為「游素春即黃明源之繼承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又所謂「顯然錯誤」,乃指裁判中所表示之內容與法院之本來意思顯然不符者而言。
二、經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