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12年度桃簡字第96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桃園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08 月 28 日
- 當事人鴻海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劉揚偉、金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黃淑敏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桃簡字第960號 原 告 鴻海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揚偉 訴訟代理人 黃國璋律師 被 告 金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淑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705,870元,及自民國112年5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6%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不變更訴訟標的,而補充或更正事實上或法律上之陳述者,非為訴之變更或追加,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56 條定有明文。經查,原告起訴時聲明原為:㈠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3,705,870元,及自民國112年5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6%計算之利息。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本院卷2頁);嗣於112年8月21日言詞辯論期日就聲 明第2項更正為:請依職權宣告假執行(本院卷21頁),核 屬更正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揆諸首揭規定,應予准許。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 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本院卷21頁),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112年4月27日、28日分別向原告購買金鹽各1批,價金分別為286,230元、3,562,125元,原告分別交 付金鹽各1批予被告後,被告分別簽發如附表編號1、2所示 之支票(下合稱系爭支票)交付予原告,原告持系爭支票於附表各編號所示提示日為付款之提示,均因存款不足遭付款人退票而拒絕付款,始知被告因資金周轉困難無力支付票款,並已先行退還價金為142,485元之金鹽予原告,爰依票據 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扣除已退還金鹽之價金142,485 元後之票款等語,並聲明:如前述更正後訴之聲明所示。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述。 三、按發票人應照支票文義擔保支票之支付;執票人於第130條 所定提示期限內,為付款之提示而被拒絕時,對於前手得行使追索權;執票人不於第130條所定期限內為付款之提示, 對於發票人以外之前手,喪失追索權;執票人向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要求左列金額:一、被拒絕付款之支票金額,如有約定利息者,其利息,票據法第126條、第131條第1項前段、第132條、第144條、第97條第1項第1款分別定有 明文。經查,原告主張被告因向原告購買金鹽而分別簽發系爭支票予原告,而系爭支票經原告為付款之提示遭退票而拒絕付款,但被告已退還價金為142,485元之金鹽予原告等情 ,業據其提出訂單/出貨單、系爭支票及退票理由單、電子 發票證明聯為證(本院卷4-13頁),且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或答辯狀予以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80 條第3項前段準用同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視同自認,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準此,原告向系爭支票之付款人為付款之提示既遭拒絕並作成拒絕證書,依前揭規定,其自得向發票人即被告行使追索權,並請求被告給付扣除已退還金鹽之價金142,485元後之票款3,705,870元。 四、末按執票人向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請求自為付款提示日起之利息,如無約定利率者,依年利6釐計算,票據法 第133條定有明文。經查,原告係於附表各編號所示提示日 為付款之提示,此有前揭退票理由單在卷可參,且本件亦查無兩造曾約定利率,故原告併請求自附表各編號所示提示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6%計算之遲延利息,亦屬有據。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系爭支票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3,705,870元,及自112年5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6%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本判決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2項第6款訴訟適用簡易程 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 ,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8 日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柏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8 日書記官 許寧華 附表: 編號 支票號碼 票面金額 (新臺幣) 發票日 提示日 受款人 付款人 付款地 ⒈ UA0000000 286,230元 112年4月27日 112年5月3日 鴻海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聯邦商業銀行南桃園分行 桃園市○○區○○路0000號 ⒉ UA0000000 3,562,125元 112年4月28日 112年5月3日 鴻海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聯邦商業銀行南桃園分行 桃園市○○區○○路0000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