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12年度桃簡字第97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桃園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07 月 28 日
- 當事人鐘偉晉、杜芷婕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桃簡字第971號 原 告 鐘偉晉 被 告 杜芷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就本院112年度審金簡字 第42號刑事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112年度審附民字第29號) ,業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12年7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97,000元,及自民國111年12月7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而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且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3條之3規定,依職權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明知金融機構之存摺為個人信用之重要表徵,一般成年人皆可自行前往金融機構申請開立帳戶,並無特別限制,且可預見將自己之提款卡(含密碼)、存摺、印鑑提供他人使用,可能因此幫助他人從事犯罪行為,而用以收受犯罪所得,竟於民國109年12月30日前某日,經真實姓名 、年籍不詳之成年男子,以營運公司有需求為由,要求原告申請並擔任訴外人力世國際有限公司(下稱力世公司,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址設新北市○○區○○路0段00號2樓) 之負責人,並提供其個人及力世公司金融帳戶相關資料、印章時,率爾以新臺幣(下同)30,000元之代價,將以力世公司之名義所申設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中信帳戶)等金融帳戶存摺、提款卡及密碼、印章、網路銀行帳號及密碼等資料提供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 欺集團成員。嗣該詐欺集團成員取得中信帳戶等資料後,即由該人所屬之詐欺集團成員自110年6月15日某時許起,透過手機及通訊軟體LINE聯繫原告,並佯稱可參加投資未上市「奇岩綠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以獲利云云,致原告陷於錯誤而於110年7月23日15時24分,匯款297,000元至中信帳 戶,旋遭詐欺集團將上開款項提領、轉出。為此,爰依民法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㈠被告應給付原告297,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 行。 三、被告經合法通知,且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聲明或陳述。 四、按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不能知其中孰為加害人者亦同。造意人及幫助人視為共同行為人,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185條分別定有明文。又共同侵權行 為之成立,必共同行為人均已具備侵權行為之要件,且以各行為人故意或過失不法之行為,均係所生損害之共同原因(即所謂行為關連共同),始克成立。經查,被告因上開非法經營證券業務罪等行為而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偵字第26131號、第27606號等案件提起公訴及移送併 辦,後經本院以112年度審金簡字第42號判決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在案,並經本院職權調取上開刑事案件電子卷宗核閱無誤,是本院綜合上開各項證據調查結果,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則原告請求被告賠償297,000元,核屬有據,應予准 許。 五、又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5%,民法第229條第2項、第233條第1項前段及第203 條 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原告對被告之損害賠償債權,係以支付金錢為標的,無確定期限,又未約定利息,則被告均應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是原告就上述得請求之金額,併請求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之翌日即111年12月7日起(見附民卷第11頁)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洵屬有據。 六、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七、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適用簡易訴訟 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 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至原告雖聲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惟本院既已職權宣告假執行,其此部分聲請,核僅為促請本院職權發動,自無庸另為准駁之諭知。 八、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8 日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顏嘉漢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8 日書記官 楊上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