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12年度桃補字第18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訂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桃園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04 月 06 日
- 當事人路得潔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黃瑞蘭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桃補字第182號 原 告 路得潔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瑞蘭 上列原告與被告聯碩企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訂金事件,前經原告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法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合先敘明。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00元,應徵收 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扣除已繳納聲請發支付命令之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4,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6 日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顏嘉漢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6 日書記官 楊上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