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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簡易庭112年度桃補字第18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訂金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桃園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2 年 04 月 06 日
  • 法官
    顏嘉漢
  • 法定代理人
    黃瑞蘭

  • 原告
    路得潔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桃補字第182號 原 告 路得潔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瑞蘭 上列原告與被告聯碩企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訂金事件,前經原告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法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合先敘明。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00元,應徵收 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扣除已繳納聲請發支付命令之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4,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6 日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顏嘉漢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6 日書記官 楊上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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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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