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12年度桃補字第20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桃園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07 月 14 日
- 當事人騰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呂承洲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桃補字第204號 原 告 騰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承洲 上列原告與被告富永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確認被告持有以原告為發票人、發票日為民國109年4月20日,票面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600,000元之本票,就其中4,209,412元,及自112年1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6%計算之利息,對於原告之本票債權不存在,故本院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4,209,412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2,679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4 日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柏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4 日書記官 許寧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