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12年度桃補字第22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桃園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04 月 28 日
- 當事人萱堂生技股份有限公司、王惠珠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桃補字第224號 原 告 萱堂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惠珠 上列原告與被告賴信明、陳彥存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50,782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7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8 日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曾耀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8 日書記官 吳宏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