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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桃補字第224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4 月 28 日

法官曾耀緯

原告
萱堂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惠珠

上列原告與被告賴信明、陳彥存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50,782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7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8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曾耀緯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吳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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