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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桃補字第243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7 月 14 日

法官陳柏嘉

原告
北新莊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韋成

上列原告與被告楊勝智、李定房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65,95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3,573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4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柏嘉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許寧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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