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12年度桃補字第25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賠償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桃園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07 月 14 日
- 當事人宮銘管理顧問有限公司、高美玲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桃補字第259號 原 告 宮銘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美玲 上列原告與被告蔣陳妘間請求給付賠償金事件,前經原告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法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扣除已繳納聲請發支付命令之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1,6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4 日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柏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4 日書記官 許寧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