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12年度桃補字第26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桃園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05 月 31 日
- 當事人茉莉國際設計事業有限公司、吳紀佑軒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桃補字第269號 原 告 茉莉國際設計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紀佑軒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文智即冠智北區工程行間請求返還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22,406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4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1 日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曾耀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1 日書記官 吳宏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