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18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桃補字第319號

回復原狀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6 月 05 日

法官汪智陽

原 告
鈺龍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麥芳瑜
訴訟代理人
徐家福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回復原狀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2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42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5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汪智陽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陳家蓁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桃園簡易庭112年度桃補字第3…」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