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12年度桃補字第31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回復原狀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桃園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06 月 05 日
- 當事人鈺龍工程有限公司、麥芳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桃補字第319號原 告 鈺龍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麥芳瑜 訴訟代理人 徐家福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回復原狀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2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42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5 日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汪智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5 日書記官 陳家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