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桃補字第319號
- 原 告
- 鈺龍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麥芳瑜
- 訴訟代理人
- 徐家福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回復原狀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2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42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2年度桃補字第319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回復原狀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2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42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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