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桃補字第380號
- 原告
- 卓應晴
上列原告與被告巧晉食品有限公司及王偉旭間請求返還車輛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原告係請求被告返還車牌號碼0000-00號車輛(下稱系爭車輛),而依其事實理由陳述,系爭車輛前經原告以新臺幣(下同)13萬元讓與被告,應得以此作為系爭車輛交易價值之標準,而據以核定訴訟標的價額。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13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3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 項、第249條第1 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補繳,如逾期不為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