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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簡易庭112年度桃補字第39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價金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桃園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2 年 08 月 17 日
  • 法官
    蘇品蓁

  • 當事人
    曾心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桃補字第397號 原 告 曾心瑩 上列原告與被告劉璨瑀即佳克汽車商行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8,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請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繳納,如逾期未為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7 日桃園簡易庭 法 官 蘇品蓁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7 日書記官 潘昱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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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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