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12年度桃補字第39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桃園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08 月 17 日
- 當事人曾心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桃補字第397號 原 告 曾心瑩 上列原告與被告劉璨瑀即佳克汽車商行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8,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請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繳納,如逾期未為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7 日桃園簡易庭 法 官 蘇品蓁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7 日書記官 潘昱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