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12年度桃補字第45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履行協議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桃園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08 月 18 日
- 當事人永茂環科股份有限公司、劉國榮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桃補字第458號 原 告 永茂環科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國榮 訴訟代理人 董德泰律師 楊婷婷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威登資源回收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履行協議事件,原告曾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業已於法定期間異議,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76,357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4,080元。扣除前已繳納500元,尚應補繳3,58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436條第2項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8 日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楊奕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王帆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