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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簡易庭112年度桃補字第45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履行協議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桃園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2 年 08 月 18 日
  • 法官
    楊奕泠
  • 法定代理人
    劉國榮

  • 原告
    永茂環科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桃補字第458號 原 告 永茂環科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國榮 訴訟代理人 董德泰律師 楊婷婷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威登資源回收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履行協議事件,原告曾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業已於法定期間異議,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76,357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4,080元。扣除前已繳納500元,尚應補繳3,58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436條第2項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8 日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楊奕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王帆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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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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