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12年度桃補字第54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交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桃園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09 月 18 日
- 當事人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李正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桃補字第541號 原 告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正漢 訴訟代理人 江文儒 上列原告與被告建興運通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0,512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5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8 日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林宇凡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8 日書記官 楊上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