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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桃補字第558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0 月 17 日

法官王子鳴

原告
東發鑄造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美鳳

上列原告與被告龍鐵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前經原告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法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66,747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0,503元,扣除已繳納聲請發支付命令之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20,003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7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王子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許寧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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