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12年度桃補字第60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桃園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10 月 31 日
- 當事人茂森木業股份有限公司、郭士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桃補字第602號 原 告 茂森木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士賢 訴訟代理人 張仁興律師 陳業鑫律師 葉智超律師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劉筱梅即上舫實業社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9,909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6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15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繳納,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1 日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愷璘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 日書記官 吳宏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