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桃補字第602號
- 原告
- 茂森木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郭士賢
- 訴訟代理人
- 張仁興律師
陳業鑫律師
葉智超律師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劉筱梅即上舫實業社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9,909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6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15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繳納,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