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12年度桃補字第6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桃園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03 月 02 日
- 當事人安捷廣告有限公司、邱淑惠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桃補字第68號 原 告 安捷廣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淑惠 上列原告與被告友聚企業社等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38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562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 日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汪智陽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 日書記官 陳家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