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桃補字第761號
- 原告
- 深奧幽玄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游捷
上列原告與被告泓正國際貿易有限公司等間請求返還定金事件,原告曾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業已於法定期間異議,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6,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760元。扣除前已納500元,尚應補繳2,2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436條第2項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2年度桃補字第761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泓正國際貿易有限公司等間請求返還定金事件,原告曾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業已於法定期間異議,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6,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760元。扣除前已納500元,尚應補繳2,2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436條第2項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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