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12年度桃補字第76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定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桃園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3 年 01 月 02 日
- 當事人深奧幽玄有限公司、游捷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桃補字第761號 原 告 深奧幽玄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捷 上列原告與被告泓正國際貿易有限公司等間請求返還定金事件,原告曾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業已於法定期間異議,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6,500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2,760元。扣除前已納500元,尚應補繳2,26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436條第2項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 日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楊奕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 日書記官 王帆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