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12年度桃補字第7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桃園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03 月 25 日
- 當事人國防部軍備局生產製造中心第二0五廠、林正雄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桃補字第78號 原 告 國防部軍備局生產製造中心第二0五廠 法定代理人 林正雄 上列原告與被告星球時空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前經原告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法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8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180元,扣除已繳納聲請發支付命令之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4,6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 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5 日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柏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7 日書記官 許寧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