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12年度桃補字第78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桃園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12 月 29 日
- 法官汪智陽
- 法定代理人王冠恒
- 原告暘佶營造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桃補字第785號原 告 暘佶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冠恒 訴訟代理人 黃金玲 王文成 上列原告與被告詹承餘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汪智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 日書記官 陳家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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