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12年度桃補字第9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桃園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03 月 25 日
- 當事人謝永隆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桃補字第98號 原 告 謝永隆 訴訟代理人 余席文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驛邦達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86,335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0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5 日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柏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7 日書記官 許寧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