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桃全字第107號
- 聲請人
-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財育
- 代理人
- 柯仲宜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研展國際科技有限公司等間聲請假扣押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3年度桃全字第107號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研展國際科技有限公司等間聲請假扣押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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