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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簡易庭113年度桃原簡字第10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桃園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4 年 01 月 15 日
  • 法官
    高廷瑋

  • 當事人
    新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林庭緯羅懷隆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桃原簡字第100號 原 告 新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凱名 被 告 林庭緯 羅懷隆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2月25日下午2時40分在 本庭第37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高廷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書記官 王帆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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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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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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