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13年度桃小字第109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消費爭議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桃園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3 年 07 月 08 日
- 法官魏于傑
- 當事人林虹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桃小字第1098號 原告 林虹均 上列原告與被告何靜即大荷企業行間消費爭議事件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9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8 日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魏于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9 日書記官 葉菽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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