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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簡易庭113年度桃小字第1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桃園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3 年 05 月 17 日
  • 法官
    林宇凡

  • 原告
    黃英進
  • 被告
    劉慧華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桃小字第13號 原 告 黃英進 被 告 劉慧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000元,及自民國112年11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給付原告自本件 裁判確定翌日起至訴訟費用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 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伊為計程車司機,被告於民國112年5月9日19時14分許,自桃園車站計程車排班處乘坐伊駕駛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計程車(下稱系爭車輛),行駛期間被告不慎打翻 水壺,其內液體造成系爭車輛後座汙損,致伊須至汽車美容店家進行清洗、吸乾、吹淨、除臭等處理,支出清潔費用新臺幣(下同)2,000元,爰依民法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提 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㈠如主文第1項所示;㈡願供擔保 ,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伊當下不知道有漏水的情形,伊因為有帶水壺的習慣,伊也把漏水擦乾淨並且跟原告說抱歉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負損害賠償責任者,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回復他方損害發生前之原狀;第1項情形,債權人得請求 支付回復原狀所必要之費用,以代回復原狀,民法第184條 第1項前段、第213條第1、3項定有明文。經本院勘驗系爭車輛行車紀錄器影像,勘驗結果與原告製作之逐字稿相符(如附表所示),有勘驗筆錄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34頁背面)。由上開影像錄得之兩造對話可知,原告於被告下車之際即發現有液體滲漏,並對被告提出質疑;被告首先稱是開水,經原告質疑後,被告改稱是「防疫茶」,足認被告確實於上開時、地,於系爭車輛內打翻水壺,致所盛裝之液體沾染系爭車輛後座坐墊。又原告為清潔上開汙水,至宏展企業社進行車室內裝汙水處理,支出2,000元等節,亦有原告所提估 價單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7頁),堪信為真。從而,原告 請求被告給付2,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即112年11月24日(見本院卷第15頁)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7  日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林宇凡 附表:行車紀錄器錄影內兩造對話(酌為文字修正) 編號 時間 對話 1 19:23:40 原告:小姐,等一下,你把我的車子搞成這個 樣子 被告:哦,是水,拍勢拍勢(台語),是開水 原告:是開水嗎。 被告:對,不會啦是開水,要不要幫你擦一 下,開水是開水啦,黑黑的沒看到,拍 勢拍勢(台語) 2 19:25:06 原告:你看看,這不是開水。 被告:水啦,那是水啦 原告:這不是水喔。 3 19:25:11 被告:是我的防疫水,我每天都會拖的。 4 19:25:15 原告:你看倒到這裡來了。 5 19:25:47 被告:我計程車…應該是我那個防疫茶,漏了 我不知道,那是防疫茶,我幫你擦。 6 19:26:00 原告:這不是開水。 7 19:26:05 被告:那是防疫水。 被告:不是,它沒有味道,它是防疫茶,拍勢 拍勢(台語)。 8 19:26:14 原告:全部濕掉了,你自己摸摸看,你看這要 如何處理,我全部已經濕掉,我要怎麼 做生意? 9 19:27:49 被告:你要怎樣? 原告:你給我還原。 被告:我要怎樣還原? 10 19:28:02 原告:你該負責處理就該負責處理。 11 19:28:05 被告:我有壞掉什麼東西? 原告:是汙損。 被告:是汙損什麼?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7  日書記官 楊上毅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三、民事訴訟法第471條第1項:(依同法第436條之32第2項規定於小額事件之上訴程序準用之) 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者,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提出理由書於原第二審法院;未提出者,毌庸命其補正,由原第二審法院以裁定駁回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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