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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桃小字第2142號

給付買賣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2 月 11 日

法官王子鳴

原告
櫻花電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傳宗
訴訟代理人
姚秉正
訴訟代理人
楊致中
被告
吉美文創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貴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7萬1,000元,及自民國111年5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王子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郭宴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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