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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簡易庭113年度桃小字第234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運費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桃園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4 年 03 月 28 日
  • 法官
    陳愷璘
  • 法定代理人
    鄧立賀

  • 當事人
    沛驊航空貨運承攬股份有限公司廣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桃小字第2342號 原 告 沛驊航空貨運承攬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PHILIP LIN 訴訟代理人 賴宣妤 孫德容 被 告 廣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鄧立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運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44,992元,及自民國113年10月25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並應自裁判確定之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愷璘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書記官 徐于婷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三、民事訴訟法第471條第1項:(依同法第436條之32第2項規定於小額事件之上訴程序準用之)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者,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後二十日內,提出理由書於原第二審法院;未提出者,毋庸命其補正,由原第二審法院以裁定駁回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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