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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桃小字第2342號

給付運費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3 月 28 日

法官陳愷璘

原 告
沛驊航空貨運承攬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PHILIP LIN
訴訟代理人
賴宣妤
孫德容
被 告
廣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立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運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44,992元,及自民國113年10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並應自裁判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愷璘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徐于婷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三、民事訴訟法第471條第1項:(依同法第436條之32第2項規定
    於小額事件之上訴程序準用之)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者
    ,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後二十日內,提出理由書於原第二審
    法院;未提出者,毋庸命其補正,由原第二審法院以裁定駁
    回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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