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桃小字第2342號
- 原 告
- 沛驊航空貨運承攬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PHILIP LIN
- 訴訟代理人
- 賴宣妤
- 孫德容
- 被 告
- 廣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兼
- 法定代理人
- 鄧立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運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44,992元,及自民國113年10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並應自裁判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三、民事訴訟法第471條第1項:(依同法第436條之32第2項規定
於小額事件之上訴程序準用之)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者
,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後二十日內,提出理由書於原第二審
法院;未提出者,毋庸命其補正,由原第二審法院以裁定駁
回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