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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桃小字第2342號

給付運費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8 月 29 日

法官陳愷璘

原 告
沛驊航空貨運承攬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祐宇
訴訟代理人
賴宣妤
孫德容
被 告
廣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立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運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28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當事人欄關於原告法定代理人「PHILIP LIN」之記載,應更正為「林祐宇」。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9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愷璘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徐于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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