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桃小字第2342號
- 原 告
- 沛驊航空貨運承攬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祐宇
- 訴訟代理人
- 賴宣妤
- 孫德容
- 被 告
- 廣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兼
- 法定代理人
- 鄧立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運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28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當事人欄關於原告法定代理人「PHILIP LIN」之記載,應更正為「林祐宇」。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