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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簡易庭113年度桃小字第55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租金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桃園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3 年 05 月 28 日
  • 法官
    王子鳴
  • 法定代理人
    張晴薇

  • 原告
    德佳康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鄭鈺穎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桃小字第557號 原 告 德佳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晴薇 被 告 鄭鈺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9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萬2,500元,及自民國113年2月7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於裁判確定之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8  日桃園簡易庭 法 官 王子鳴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0  日書記官 許寧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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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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