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876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桃簡字第1436號

返還不當得利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8 月 20 日

法官汪智陽

原告
陳志強
被告
億隆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冠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仍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已有明文,而前揭規定,簡易訴訟程序亦適用之,此觀同法第436條第2項自明。

二、經查,原告訴請本件返還不當得利事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嗣本院以113年度桃補字第456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翌日起算5日內補繳,該裁定已於民國113年8月2日送達原告,惟原告迄未補繳上開費用乙情,有本院桃園簡易庭送達證書、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上訴抗告查詢清單、收狀資料查詢清單、收文資料查詢清單、確定證明清單等附卷為憑,揆諸上開規定及說明,本件起訴不合程式,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0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汪智陽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家蓁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桃園簡易庭113年度桃簡字第1…」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