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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桃簡字第1532號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0 月 15 日

法官陳愷璘

上 訴 人即

被告
金永國際租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方姵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鄭伃良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核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77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31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5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愷璘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徐于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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