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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桃簡字第1737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9 月 30 日

法官高廷瑋

原 告
層峰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立德
被 告
豐邑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又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命其補正而不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此規定於簡易程序依第436條第2項規定,亦適用之。

二、本件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15日以113年度桃補字第350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3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400元。而該裁定業已於113年7月19日送達予原告乙節,有送達證書1紙在卷可查(見本院卷第51頁),惟原告迄今未補繳,此有收狀及收文資料查詢清單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54至55頁),依前揭說明,原告之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0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高廷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王帆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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