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桃簡字第1853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順富興業有限公司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舜盈鑫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8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3年度桃簡字第1853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舜盈鑫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8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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