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桃簡字第1905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經國貨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周國福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黃煌哲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信億貨櫃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晏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4年3月28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上訴之要件。另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定,並依同法第436條之1第3項規定,於簡易訴訟程序準用之。
二、查本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4年3月28日所為之113年度桃簡字第1905號第一審民事簡易判決提起上訴,然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嗣經本院於114年4月25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裁定翌日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4年5月5日送達上訴人,然至今仍未見補正,有本院送達證書、桃園簡易庭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等件在卷可憑,揆諸前揭規定,本件上訴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