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桃簡字第2016號
- 原告
- 謙鄴紙器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徐政勲
- 被告
- 安德烈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曹佳琳
- 被告
- 王竹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10萬元,及被告安德烈工程有限公司自民國113年7月27日起;被告王竹衫自民國113年7月13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並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