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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桃簡字第2244號

履行契約等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7 月 28 日

法官張永輝

原告
聖保羅餐廳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宗旻
訴訟代理人
蔡惠子律師
訴訟代理人
莊立群律師
訴訟代理人
郭志偉律師
被告
振翔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振隆
訴訟代理人
程貳隆

白友桂律師

上列原告因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振翔實業有限公司調解,並於調解不成立時依民事訴訟法第419條第1項規定聲請適用訴訟程序,而視為自聲請時已經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998萬7,21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7,912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2項規定,扣除前繳之調解聲請費2,000元後,尚應補繳185,91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8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張永輝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家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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