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桃簡字第2244號
- 原告
- 聖保羅餐廳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宗旻
- 訴訟代理人
- 蔡惠子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莊立群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郭志偉律師
- 被告
- 振翔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程振隆
- 訴訟代理人
- 程貳隆
白友桂律師
上列原告因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振翔實業有限公司調解,並於調解不成立時依民事訴訟法第419條第1項規定聲請適用訴訟程序,而視為自聲請時已經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998萬7,21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7,912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2項規定,扣除前繳之調解聲請費2,000元後,尚應補繳185,91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