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桃簡字第2353號
- 原告
- 京漢國際運通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思璇
- 訴訟代理人
- 張凱閎
- 原告
- 潘奕旭
- 被告
- 楊允中
- 被告
- 楊長寧
-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 許智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訂於民國114年3月14日下午4時5分,在本院民事第38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事實待釐清,故為再開辯論。
三、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