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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桃簡字第248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2 月 19 日

法官林宇凡

原告
上禾工程行
法定代理人
謝東斌
訴訟代理人
蔡文健律師
訴訟代理人
鄭植元律師
訴訟代理人
黃信豪律師
被告
徐進富
被告
有限責任台北市人人計程車運輸合作社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林耀華
被告
桃園國際機場排班計程車自律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黃良易
訴訟代理人
黎奕利
被告
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偉甫
訴訟代理人
劉蕙瑜律師

何婉菁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29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人人計程車運輸合作社」之記載,均應更正為「有限責任台北市人人計程車運輸合作社」。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林宇凡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楊上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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