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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桃簡字第44號

給付租金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6 月 03 日

法官魏于傑

原 告
香港商萬事利機器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維順
訴訟代理人
林逸慈
被 告
傑林機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金俊
陳春玲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租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68,909元,及自民國113年5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一、按外國公司,於法令限制內,與中華民國公司有同一之權利能力,公司法第4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分公司係總公司分設之獨立機構,就其業務範圍內之事項涉訟時,有當事人能力。所謂就其業務範圍內之事項,應依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觀察,如該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係以分公司為其權利義務之主體,即屬其業務之範圍,該分公司即有實施訴訟之權能,而為當事人適格(最高法院85年度台上字第499號判決意旨參照)。經查,香港商萬事利機器有限公司係外國公司,且在我國設有香港商萬事利機器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並均經經濟部商業司核准登記,又本案相關租賃契約亦係以港商萬事利機器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之名義與被告簽立,揆諸前開說明,原告依據兩造間之租賃合約請求被告給付租金等,核屬原告業務範圍內之事項,原告自有當事人能力,並具實施訴訟之權能。

二、另按公司之清算人,在執行職務範圍內,亦為公司負責人;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分割或破產而解散外,應行清算;解散之公司,於清算範圍內,視為尚未解散;公司經中央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登記者,準用前揭規定,公司法第8條第2項、第24條、第25條、第26條之1分別定有明文。又無限公司之清算,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而有限公司之清算準用無限公司有關之規定,亦為公司法第79條、第113條分別所明定。查被告前於民國111年12月19日經臺北市政府以府產業商字第11136523100號函廢止登記乙情,有公司登記表可稽;再查,被告於廢止登記時,股東為黃金俊、陳春玲2人,揆諸上開規定及說明,應以被告之全體股東即黃金俊、陳春玲為清算人行清算程序,又黃金俊、陳春玲於執行清算被告之職務範圍內亦為該公司之法定代理人。

三、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3條之3規定,依職權由原告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被告向伊承租高空作業車共8台,租期自109年10月9日起至110年5月19日止,被告依約應給付伊租金及運費共新臺幣(下同)187,809元,然被告僅給付18,900元,尚欠168,909元,爰依民法租賃契約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168,909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請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經查,原告主張前開事實,業據提出租賃合約、送貨單及電子發票證明聯為憑。而被告受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80條第3項準用同條第1項規定,視同自認,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四、末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又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而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5%,民法第229條第2項、第233條第1項前段及第203條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原告對被告之債權,係以支付金錢為標的,無確定期限,又未約定利息,則被告應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是原告就上述得請求之金額,併請求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之翌日即113年5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同為有據。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租賃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又本件係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3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魏于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黃文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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