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桃簡字第754號
- 原告
- 喆璽不動產仲介經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趙儀君
- 訴訟代理人
- 陳明政律師
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張宏志返還門牌號碼桃園市○○區○○路○段0
000巷0號4樓房屋(下稱系爭房屋),及自民國(下同)113年1
月1日起至遷讓房屋日止,按月給付新臺幣(下同)22,000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2項及修正後之第77條之2條第1、2
項規定,本件應以系爭房屋起訴時之交易價額,併算起訴後之附
帶請求為其訴訟標的價額。查系爭房屋113年之課稅現值為261,4
00元,有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房屋稅籍證明書在卷可稽,爰核
定返還系爭房屋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為261,400元,另至起訴日1
13年3月4日止前已確定之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為46,129元【計
算式:22,000×2+〈(22,000/31)×3〉=46,129,小數點以下四捨
五入】,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307,529元(計算式:46,
129+261,400=307,529),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310元,扣除前已
繳納訴訟費用2,100元,尚應補繳1,2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如逾
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