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50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桃補字第171號

給付服務費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3 月 26 日

法官汪智陽

原 告
國暘安全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建忠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億欣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20,000元,應繳裁判費4,52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4,0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6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汪智陽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家蓁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桃園簡易庭113年度桃補字第1…」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