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13年度桃補字第27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墊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桃園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3 年 05 月 13 日
- 法官王子鳴
- 當事人東方超捷國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桃補字第277號 原 告 東方超捷國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世仁 訴訟代理人 李育禎 上列原告與被告大樹醫藥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墊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91,06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2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3 日桃園簡易庭 法 官 王子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5 日書記官 許寧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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