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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簡易庭113年度桃補字第27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墊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桃園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3 年 05 月 13 日
  • 法官
    王子鳴

  • 當事人
    東方超捷國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桃補字第277號 原 告 東方超捷國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世仁 訴訟代理人 李育禎 上列原告與被告大樹醫藥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墊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91,06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2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3 日桃園簡易庭 法 官 王子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5 日書記官 許寧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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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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