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桃補字第359號
- 原告
- 蔡武進
上列原告與被告競銘機械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4,383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6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3年度桃補字第359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競銘機械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4,383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6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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