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13年度桃補字第43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桃園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3 年 08 月 30 日
- 法官陳振嘉
- 法定代理人張簡華偉
- 原告華王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桃補字第435號 原 告 華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簡華偉 上列原告因給付違約金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徠金科技有限公司等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20,42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7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5,230元。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振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 日書記官 潘昱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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