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桃補字第435號
- 原告
- 華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簡華偉
上列原告因給付違約金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徠金科技有限公司等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20,42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7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5,230元。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3年度桃補字第435號
上列原告因給付違約金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徠金科技有限公司等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20,42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7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5,230元。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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