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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桃補字第435號

給付違約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8 月 30 日

法官陳振嘉

原告
華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簡華偉

上列原告因給付違約金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徠金科技有限公司等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20,42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7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5,230元。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振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 潘昱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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