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654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桃補字第508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9 月 10 日

法官王子鳴

原告
宋承澔
被告
順新國際實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呂真誠
共同訴訟代理人
徐睿謙律師

蔡智元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前經原告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法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合先敘明。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0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萬5,750元,扣除已繳納聲請發支付命令之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2萬5,250元(計算式:2萬5,750元-500元=2萬5,2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 1,000 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0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王子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許寧華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桃園簡易庭113年度桃補字第5…」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