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桃補字第508號
- 原告
- 宋承澔
- 被告
- 順新國際實業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呂真誠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徐睿謙律師
蔡智元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前經原告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法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合先敘明。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0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萬5,750元,扣除已繳納聲請發支付命令之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2萬5,250元(計算式:2萬5,750元-500元=2萬5,2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