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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桃補字第540號

返還押租金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8 月 08 日

法官汪智陽

原告
優士威精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璩澤明
被告
京日寅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文輝
被告
台灣工機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安

上列原告與被告京日寅有限公司、台灣工機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押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5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8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汪智陽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 陳家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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