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桃補字第599號
- 原告
- 謙鄴紙器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徐政勲
上列原告與被告安德烈工程有限公司、王竹衫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6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8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3年度桃補字第599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安德烈工程有限公司、王竹衫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6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8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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