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桃補字第63號
- 原告
- 信福航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兩傳
- 訴訟代理人
- 高靜怡律師
- 被告
- 鑫義國際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羅英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15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當事人欄關於「信服航業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信福航業股份有限公司」。
理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前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