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13年度桃補字第83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交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桃園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4 年 01 月 15 日
- 法官陳愷璘
- 原告吳玉婷、簡雲卿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桃補字第831號 原 告 吳玉婷 簡雲卿 上列原告與被告熊健成、京秋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各為如附表所示,應繳各如附表所示之第一審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愷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書記官 徐于婷 附表: 原 告 訴訟標的金額 (新臺幣) 第一審裁判費 (新臺幣) 應補繳裁判費 (新臺幣) 吳玉婷 124,929 元 1,330 元 1,330 元 簡雲卿 228,100 元 2,430 元 2,43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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