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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桃補字第831號

損害賠償(交通)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1 月 15 日

法官陳愷璘

原告
吳玉婷

簡雲卿

上列原告與被告熊健成、京秋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各為如附表所示,應繳各如附表所示之第一審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愷璘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徐于婷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原  告  訴訟標的金額    (新臺幣)  第一審裁判費    (新臺幣)  應補繳裁判費     (新臺幣)   吳玉婷   124,929 元     1,330 元      1,330 元      簡雲卿   228,100 元     2,430 元     2,43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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