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桃補字第840號
- 原告
- 楊明相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素莉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正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上開書狀應另提繕本1份,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應為之聲明或陳述,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4款定有明文;次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提出於法院為之,此於簡易訴訟程序適用之,同法第244條第1項第3款、第436條第2項亦規定甚詳。
二、經查,原告起訴狀上所載聲明第1項請求數額為空白,聲明第2項所載內容僅為敘述本件之事實及理由,而非具體明確而適於強制執行之聲明,是其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並不完整,堪認起訴不合程式。茲依前揭規定及說明,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具狀補正如主文所示事項,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